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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頁<---暫行規(guī)則

天津仲裁委員會仲裁暫行規(guī)則(2014版)

發(fā)布時間:2022年11月22日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保證公正、及時地仲裁經(jīng)濟糾紛,保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天津仲裁委員會(下稱本會)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仲裁法》(下稱仲裁法)和有關法律的規(guī)定,制定本規(guī)則。
第二條本會以仲裁的方式,解決平等主體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組織之間發(fā)生的合同糾紛和其他財產權益糾紛。
本會不受理下列糾紛:
(一)婚姻、收養(yǎng)、監(jiān)護、扶養(yǎng)、繼承糾紛;
(二)依法應當由行政機關處理的行政爭議;
(三)勞動爭議和農業(yè)集體經(jīng)濟組織內部的農業(yè)承包合同糾紛。
第三條本會受理仲裁申請,不受地域和國別的限制。
當事人將糾紛提交本會仲裁的,仲裁程序適用本規(guī)則。
當事人約定將糾紛提交本會仲裁但適用其他仲裁規(guī)則,或者約定與本規(guī)則不一致的程序事項的,從其約定,但其約定無法實施或者違反我國強制性法律規(guī)定的除外。
第四條本會設置的分會及其他派出機構是本會的組成部分。
第五條本會的仲裁活動,根據(jù)事實,符合法律規(guī)定,參照商事規(guī)則及司法解釋,獨立、及時、公平、合理地進行。
本會尊重當事人的意愿。
本會的仲裁一裁終局。

第六條仲裁活動應當遵循誠實信用原則。

 

第二章申請和受理

第七條申請仲裁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有仲裁協(xié)議;
(二)有具體的仲裁請求和事實理由;
(三)有明確的被申請人;
(四)仲裁事項屬于本會受理范圍。
第八條申請仲裁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仲裁申請書;
(二)仲裁協(xié)議;
(三)當事人主體資格的證明;
(四)證明仲裁主張的證據(jù)材料。
第九條仲裁協(xié)議包括當事人在合同中訂立的仲裁條款或者在糾紛發(fā)生前后達成的將糾紛提交仲裁的書面協(xié)議。
前款所稱書面協(xié)議,其方式包括合同書、信件和數(shù)據(jù)電文(包括電報、電傳、傳真、電子數(shù)據(jù)交換和電子郵件)等。
第十條仲裁協(xié)議應當具有下列內容:
(一)請求仲裁的意思表示;
(二)仲裁事項;
(三)選定本會。
第十一條當事人沒有仲裁協(xié)議,一方當事人通過本會邀請另一方當事人以仲裁方式解決糾紛并簽署仲裁邀請書的,本會于2日內將仲裁邀請書及本規(guī)則發(fā)送另一方當事人。
另一方當事人同意仲裁的,本會通知雙方當事人達成仲裁協(xié)議。
另一方當事人收到仲裁邀請書后10日內未作答復的,視為拒絕接受邀請。
第十二條本會有權確認仲裁協(xié)議的效力。
仲裁協(xié)議獨立存在,合同未成立、未生效、被撤銷、變更、解除、終止、無效等,不影響仲裁協(xié)議的效力。
仲裁協(xié)議的內容表達不準確,但在邏輯上不產生歧義的,仲裁協(xié)議有效。
第十三條本會收到仲裁申請書及材料后3日內,認為符合受理條件的,應當受理;認為不符合受理條件或者需要補充材料的,應當書面通知當事人并說明理由。
需要補充材料的,在書面通知中應當載明需要補充的事項。
第十四條本會受理仲裁申請后2日內,將受理通知書、本規(guī)則和仲裁員名冊等文件發(fā)送申請人,并將仲裁申請書、答辯通知書、本規(guī)則和仲裁員名冊等文件發(fā)送被申請人。
第十五條被申請人收到答辯通知書后,應當在10日內提交答辯書。答辯期內,經(jīng)當事人申請,仲裁庭認為理由正當?shù)模梢赃m當延長答辯期限,但最長不超過15日。
本會收到答辯書后,在2日內將答辯書副本送達申請人。
被申請人未提交答辯書的,不影響仲裁程序的進行。
第十六條當事人對仲裁協(xié)議效力有異議的,應當在仲裁庭首次開庭前以書面方式提出。
當事人協(xié)議不開庭的,對仲裁協(xié)議效力的異議應當在本規(guī)則規(guī)定的答辯期內以書面方式提出,但已就實體問題進行答辯的除外。
第十七條當事人對仲裁協(xié)議效力提出異議的,本會可以將異議書發(fā)送對方當事人提出意見后作出決定,也可以徑行決定。
本會對仲裁協(xié)議效力的異議作出決定后,書面通知當事人。異議成立的,決定駁回仲裁申請;異議不成立的,決定駁回異議申請。
第十八條當事人認為請求事項超出合同范圍或者不屬于本會可以受理的糾紛,應當在庭審辯論前提出。本會可以將異議書發(fā)送對方當事人提出意見后作出決定,也可以徑行決定。異議成立的,決定駁回仲裁申請;異議不成立的,決定駁回異議申請。
當事人提出前款規(guī)定的異議經(jīng)形式審查不成立的,本會可以作出暫時駁回異議的決定;是否最終駁回異議,由仲裁庭庭審查明后提請本會作出決定。
仲裁庭認為請求事項超出合同范圍或者不屬于本會可以受理的糾紛,應當提請本會作出決定。
第十九條申請人可以放棄或者變更仲裁請求。被申請人可以承認或者反駁仲裁請求,有權提出反請求,也可以放棄或者變更反請求。
當事人變更仲裁請求或者提出反請求或者變更反請求的,應當在庭審辯論前以書面方式提出。
本會收到變更仲裁請求申請書或者反請求申請書后3日內,認為符合受理條件的,應當受理;認為不符合受理條件的,應當書面通知當事人并說明理由。
本會受理變更仲裁請求申請或者反請求申請后2日內,將上述文書及答辯通知書發(fā)送對方當事人。
當事人收到變更仲裁請求申請書或者反請求申請書及答辯通知書后,應當在10日內提交答辯書。答辯期內,經(jīng)當事人申請,仲裁庭認為理由正當?shù)模梢赃m當延長此期限。
當事人變更仲裁請求或者仲裁反請求的事實和理由的,適用本條第二、三、四、五款的規(guī)定。
第二十條申請人有權撤回仲裁申請,被申請人有權撤回反請求申請。
對當事人撤回仲裁申請或者反請求申請的決定書,仲裁庭組成前,由本會作出;仲裁庭組成后,由仲裁庭作出。
當事人撤回申請后反悔的,有權重新申請仲裁。
第二十一條當事人提交仲裁申請書、反請求申請書、答辯書、證據(jù)材料以及其他文件的,應當一式5份。對方當事人為2名以上的,相應增加份數(shù);仲裁庭由1名仲裁員組成的,減少2份。
本會可以要求當事人提交申請書、答辯書、證據(jù)目錄等的電子版本。
第二十二條仲裁請求、反請求或者變更請求的申請受理后,當事人應當依照本會仲裁收費辦法的規(guī)定預交仲裁費用。
當事人未交納仲裁費用的,視為撤回仲裁請求、反請求或者變更請求的申請。
第二十三條當事人可以委托2名代理人參加仲裁活動。代理人為2名的,應當確定主發(fā)言人;代理人發(fā)言意見不一致的,以主發(fā)言人意見為準。
代理人應當向本會提交授權委托書及身份證明文件。授權委托書應當載明委托事項及代理權限。
代理人的代理權限變更或者代理關系解除的,當事人應當書面通知本會。
第二十四條律師、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當事人的近親屬或者工作人員以及其他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自然人可以被委托為仲裁代理人。

第二十五條當事人申請財產保全或者證據(jù)保全的,本會依照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guī)定提交人民法院。

 

第三章仲裁庭的組成

第二十六條仲裁庭由3名仲裁員或者1名仲裁員組成。仲裁庭由3名仲裁員組成的,設首席仲裁員。
案件受理后,本會指定1至2名工作人員負責仲裁庭的秘書工作。
第二十七條當事人收到受理通知書或者答辯通知書后,應當在5日內約定仲裁庭的組成方式并選定仲裁員;未在規(guī)定期限內約定和選定的,由本會主任決定和指定。
第二十八條當事人約定由3名仲裁員組成仲裁庭的,應當在本會的仲裁員名冊中各自選定或者委托本會主任指定1名仲裁員,并各自選擇1至5名仲裁員作為候選首席仲裁員。
首席仲裁員通過下列方式產生:
(一)候選首席仲裁員僅有1名;
(二)候選首席仲裁員有2名或者2名以上的,由本會主任按順序或者根據(jù)案件具體情況在相同人選中指定;
(三)當事人未能共同選定或者一方當事人委托本會主任指定或者共同選定的仲裁員因故不能擔任首席仲裁員的,由本會主任在候選首席仲裁員之外指定。
當事人約定或者依照本規(guī)則規(guī)定由1名仲裁員組成仲裁庭的,適用前款的規(guī)定。
第二十九條一方當事人為2名或者2名以上的,應當共同選定或者委托本會主任指定1名仲裁員;未在規(guī)定期限內共同選定或者委托的,由本會主任在當事人未共同選定的仲裁員之外指定。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第三十條當事人協(xié)商一致,可以在本會仲裁員名冊之外選定臨時仲裁員。
當事人選定臨時仲裁員的,應當向本會提交擬選定人員的基本情況。該人選符合仲裁法規(guī)定的,本會主任應當同意;該人選不符合仲裁法規(guī)定的,當事人應當重新選定。
第三十一條選定的仲裁員居住或者工作在天津市行政區(qū)域外的,當事人應當交納該名仲裁員因辦案而發(fā)生的差旅費、住宿費等合理費用;當事人未交納的,視為未選定仲裁員,由本會主任指定。
第三十二條仲裁庭組成后,本會將仲裁庭的組成情況書面通知當事人。
第三十三條仲裁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必須回避,當事人也有權提出回避申請:
(一)是本案當事人或者當事人、代理人近親屬的;
(二)與本案有利害關系的;
(三)與本案當事人、代理人有其他關系,可能影響公正裁決的;
(四)私自會見當事人、代理人,或者接受當事人、代理人請客送禮的。
前款第三項中的“其他關系”是指下列情形:
(一)為當事人事先提供咨詢的;
(二)是當事人的法律顧問或者其他顧問,或者與當事人解除法律顧問、其他顧問或者委托代理關系未滿2年的;
(三)與當事人、代理人在同一單位工作或者曾經(jīng)在同一單位工作離開至今未滿2年的。
秘書、翻譯人員、鑒定人員的回避,參照本條第二款、第三款的規(guī)定執(zhí)行。
第三十四條當事人申請仲裁員回避,應當在首次開庭前以書面方式提出并說明理由;回避事由在首次開庭后知道的,可以在最后一次開庭終結前提出。
第三十五條仲裁員、秘書、翻譯人員和鑒定人員是否回避,由本會主任決定;本會主任擔任仲裁員的,是否回避,由本會委員會會議決定。
回避決定作出前,被申請回避的人員應當暫停參與本案的工作。
第三十六條仲裁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會予以更換:
(一)因出差、出國、患病等事由影響履行仲裁員職責的;
(二)雙方當事人要求其退出案件審理的;
(三)未按照有關法律及本規(guī)則的規(guī)定履行職責的。
第三十七條仲裁員因回避、更換或者其他原因退出仲裁庭的,應當依照本規(guī)則規(guī)定的程序重新選定或者指定。

重新選定或者指定仲裁員后,當事人可以申請已進行的仲裁程序重新進行,是否準許由仲裁庭決定;仲裁庭也可以徑行決定已進行的仲裁程序是否重新進行。

 

第四章開庭和裁決

第三十八條仲裁庭應當開庭審理案件,但當事人協(xié)議不開庭的除外。
不開庭的案件,仲裁庭應當根據(jù)仲裁申請書、答辨書以及證據(jù)材料作出裁決。
第三十九條仲裁不公開進行。當事人協(xié)議公開的,可以公開進行,但涉及國家秘密的除外。
仲裁員及其他仲裁參與人不得向外界透露案件審理的有關情況。
第四十條開庭應當在本會或者本會分會或者本會其他派出機構住所地進行。當事人對開庭地點另有約定的,經(jīng)本會或者本會分會或者本會其他派出機構同意,可以在約定的地點進行。由此增加的費用由當事人負擔。
第四十一條仲裁庭應當在首次開庭7日前,將開庭日期和地點書面通知當事人和其他仲裁參與人。
當事人請求提前或者延期首次開庭的,應當在開庭3日前以書面方式提出,是否準許由仲裁庭決定。
首次開庭后的再次開庭或者仲裁庭決定延期開庭的,開庭日期和地點的通知,不受7日期限及書面形式的限制。
第四十二條申請人經(jīng)通知,無正當理由在開庭時間過后不到庭或者未經(jīng)仲裁庭許可中途退庭的,視為撤回仲裁申請;被申請人提出反請求的,仲裁庭可以缺席審理并作出裁決。
被申請人經(jīng)通知,無正當理由在開庭時間過后不到庭或者未經(jīng)仲裁庭許可中途退庭的,仲裁庭可以缺席審理并作出裁決;被申請人提出反請求的,視為撤回反請求申請。
第四十三條仲裁過程中,仲裁庭根據(jù)案件事實作出的認定與當事人主張的法律關系的性質或者民事行為的效力不一致的,可以進行釋明。
第四十四條仲裁標的為同一種類的兩個或者兩個以上的案件,且申請人或者被申請人相同的,可以由同一仲裁庭合并審理。
第四十五條仲裁庭認為仲裁申請不符合受理條件應當予以駁回的,應當提請本會作出決定。
第四十六條當事人在仲裁過程中有權進行辯論。辯論終結時,首席仲裁員或者獨任仲裁員應當征詢當事人的最后意見。
第四十七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仲裁程序中止:
(一)當事人死亡,需等待繼承人繼續(xù)進行仲裁程序的;
(二)當事人有終止等情形,尚未確定權利義務繼受人的;
(三)當事人因不可抗力不能參加仲裁的;
(四)仲裁必須以另一案的結果為依據(jù),而另一案尚未結案的;
(五)其他應當中止的情形。
仲裁程序的中止由本會決定;中止原因消除后,本會應當決定恢復仲裁程序。
第四十八條仲裁程序中止?jié)M1年沒有恢復且當事人沒有申請該期限延長的,仲裁程序終結。
當事人申請延長中止期限的,應當在前款規(guī)定的期限屆滿1個月前以書面形式提出,是否同意延長,由本會決定。
仲裁程序終結后,當事人以相同事由再次申請仲裁的,本會不予受理。
第四十九條秘書應當將開庭審理的情況記入筆錄。
筆錄應當由當事人、代理人、其他仲裁參與人、仲裁員、秘書簽名或者蓋章。
當事人、代理人和其他仲裁參與人認為筆錄中有遺漏或者差錯的,有權申請補正。仲裁庭不同意補正的,秘書應當記錄該申請。
仲裁庭可以將開庭審理的情況進行錄音或者錄像。
本會庭審筆錄、錄音及錄像不對外公開。
第五十條經(jīng)仲裁庭同意,當事人可以申請1至2名具有專業(yè)知識的人員出庭就案件的專業(yè)性問題進行說明,相關費用由當事人負擔。
仲裁員和當事人可以對具有專業(yè)知識的人員進行詢問。經(jīng)過仲裁庭準許,具有專業(yè)知識的人員可以就案件的相關問題進行辯論。具有專業(yè)知識的人員可以對鑒定人員進行詢問。
第五十一條當事人對涉案專業(yè)問題可以申請專家認定。涉案專業(yè)問題的專家認定程序,適用《天津仲裁委員會仲裁案件專家認定暫行規(guī)則》的規(guī)定。
第五十二條仲裁庭應當在組成后4個月內作出裁決。
仲裁庭申請延期作出裁決的,首席仲裁員或者獨任仲裁員應當在前款規(guī)定的期限屆滿20日前以書面方式提出,經(jīng)本會主任批準,該期限可以適當延長。
第一款規(guī)定的審限,不包括公告、決定仲裁協(xié)議效力、鑒定以及雙方當事人要求自行和解或者延期審理的期間。
第五十三條裁決應當按照多數(shù)仲裁員的意見作出。仲裁庭不能形成多數(shù)意見的,裁決應當按照首席仲裁員的意見作出。
第五十四條裁決書由仲裁員和秘書署名,加蓋本會印章。
對裁決持不同意見的仲裁員,在裁決書原本上可以簽名,也可以不簽名。
對裁決持不同意見的仲裁員,可以申請在裁決書中表達不同意見,是否同意由仲裁庭決定。
當事人協(xié)議不在裁決書中寫明爭議事實和裁決理由的,可以不寫。
裁決書自作出之日起發(fā)生法律效力。
第五十五條仲裁庭認為必要的,在最終裁決作出之前,可以對事實已經(jīng)清楚的部分先行作出裁決。當事人不履行該部分裁決的,不影響仲裁程序的繼續(xù)進行。
當事人也可以申請仲裁庭對事實已經(jīng)清楚的部分先行作出裁決。
先行作出的裁決是最終裁決的組成部分,具有法律效力。
第五十六條當事人自行和解的,可以請求仲裁庭根據(jù)和解協(xié)議的內容作出裁決,也可以撤回仲裁申請。
仲裁庭作出裁決的,應當對和解協(xié)議內容的合法性進行審查。
第五十七條仲裁庭在作出裁決前,可以先行調解。當事人自愿調解的,仲裁庭應當調解。調解不成的,應當及時作出裁決。
調解達成協(xié)議的,仲裁庭應當制作調解書或者根據(jù)協(xié)議的結果制作裁決書。
調解不成,當事人在仲裁程序中援引對方當事人在調解過程中的陳述或者仲裁庭的調解意見、觀點和建議作為請求、答辯或者反請求的依據(jù)的,仲裁庭不予認定。
第五十八條根據(jù)當事人的約定或者經(jīng)征得當事人的同意,仲裁庭可以對糾紛提出解決方案。
當事人接受該方案的,仲裁庭可以制作調解書,也可以應當事人的請求制作裁決書。
第五十九條調解書或者裁決書應當寫明仲裁請求和當事人協(xié)議的結果,由仲裁員和秘書簽名并加蓋本會印章,送達雙方當事人。
調解書經(jīng)雙方當事人簽收后,發(fā)生法律效力。
在調解書簽收前當事人反悔的,仲裁庭應當及時作出裁決。
第六十條屬于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本會作出決定書:
(一)確認仲裁協(xié)議是否有效;
(二)決定仲裁員是否回避;
(三)中止、恢復或者終結仲裁程序;
(四)延長中止期限;
(五)駁回仲裁申請;
(六)其他事項。
決定書自作出之日起發(fā)生法律效力。
第六十一條經(jīng)審查,本會認為當事人提交的糾紛屬于虛構事實、惡意串通等情形,企圖通過仲裁侵害國家、集體或者他人合法權益的,應當駁回仲裁申請。
仲裁庭在審理期間發(fā)現(xiàn)糾紛屬于前款規(guī)定的情形應當予以駁回仲裁申請的,應當提請本會作出決定。
第六十二條仲裁庭對已經(jīng)發(fā)生法律效力的裁決書、調解書、決定書中的文字、計算錯誤應當補正;對裁決書遺漏的事項應當補充裁決。
當事人請求仲裁庭對裁決書、調解書、決定書作出補正或者對裁決書作出補充裁決的,應當自收到裁決書、調解書、決定書之日起30日內以書面方式提出。
補充裁決書或者補正書分別是裁決書、調解書、決定書的組成部分。
第六十三條仲裁費用的負擔應當綜合考慮責任認定、仲裁請求支持比例以及當事人的實際情況,由仲裁庭決定。
保全、公告、鑒定費用的負擔應當綜合考慮責任認定、仲裁請求支持比例的情況,由仲裁庭決定。當事人另有約定的,從其約定。
第六十四條仲裁庭可以根據(jù)當事人的請求,裁決責任方當事人補償另一方當事人因仲裁所支出的合理費用,但提出申請的當事人也有責任的除外。
當事人請求代理服務費損失且提供相關證據(jù)的,仲裁庭可以綜合其他仲裁請求支持的情況予以酌情支持,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被申請人通過提出仲裁反請求主張本請求代理服務費損失且提供相關證據(jù)的,仲裁庭可以綜合本請求支持的情況予以酌情支持,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仲裁庭支持當事人請求代理服務費損失的,以司法和物價行政管理部門制定的收費標準為限。
當事人未提出代理服務費損失賠償,裁決作出后又提出賠償代理服務費損失仲裁申請的,本會不予受理。
第六十五條經(jīng)仲裁庭調解或者自行和解結案的,當事人可以協(xié)商各自負擔的仲裁費用;協(xié)商不成的,由仲裁庭根據(jù)本規(guī)則第六十三條的規(guī)定決定。
第六十六條當事人應當依照裁決書或者調解書確定的期限自動履行義務。
一方當事人不履行裁決書或者調解書確定的義務的,另一方當事人可以依照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guī)定向人民法院申請執(zhí)行。
第六十七條當事人認為裁決有仲裁法第五十八條規(guī)定情形之一的,可以自收到裁決書之日起6個月內,向人民法院申請撤銷。
第六十八條收到人民法院重新仲裁的通知后,仲裁庭認為應當重新仲裁的,重新仲裁;認為不應當重新仲裁的,應當向本會提交書面意見,由本會通知人民法院。

重新仲裁的案件由原仲裁庭仲裁,但雙方當事人均要求的,組成新的仲裁庭仲裁。

 

第五章快速仲裁程序

第六十九條當事人的仲裁請求沒有金額或者金額不超過人民幣50萬元的,適用快速仲裁程序(下稱本程序),但本會認為案情復雜或者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當事人增加仲裁請求或者提出反請求導致爭議金額超過人民幣50萬元的,適用本程序,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一方當事人認為本案不宜適用快速仲裁程序的,可以書面申請變更普通仲裁程序,是否同意,由本會決定。
仲裁庭組成后,認為本案不適宜適用快速仲裁程序的,可以書面提請本會適用普通仲裁程序。
第七十條被申請人收到答辯通知書后,應當在7日內提交答辯書。
當事人變更仲裁請求或者提出反請求或者變更反請求的,應當在答辯期限內以書面方式提出,但仲裁庭根據(jù)本規(guī)則第四十三條的規(guī)定行使釋明權的除外。
當事人收到變更仲裁請求申請書或者反請求申請書及答辯通知書后,應當在7日內提交答辯書。
第七十一條案件適用本程序的,由1名仲裁員組成獨任仲裁庭。
當事人收到受理通知書或者答辯通知書后,應當在3日內共同選定或者委托本會主任指定仲裁員。
第七十二條案件開庭審理的,仲裁庭應當在首次開庭3日前,將仲裁庭組成情況、開庭日期和地點通知當事人和其他仲裁參與人。
當事人請求提前或者延期首次開庭的,應當在開庭1日前提出,是否準許由仲裁庭決定。
仲裁庭決定延期開庭的,開庭日期和地點的通知,不受3日期限的限制。
案件開庭審理的,仲裁庭只開庭一次。確有必要的,仲裁庭可以決定再次開庭。
第七十三條仲裁庭應當在組成后50日內作出裁決。
仲裁庭申請延期作出裁決的,應當在前款規(guī)定的期限屆滿5日前以書面方式提出,經(jīng)本會主任批準,該期限可以適當延長。
第七十四條本程序變更為普通程序的,當事人應當在5日內選定或者委托本會主任指定仲裁員,原獨任仲裁員作為首席仲裁員,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仲裁庭重新組成后,當事人可以申請已經(jīng)進行的仲裁程序重新進行,是否準許由仲裁庭決定;仲裁庭也可以逕行決定已進行的仲裁程序是否重新進行。

第七十五條本章未規(guī)定的,適用本規(guī)則的其他有關規(guī)定。

 

第六章涉外仲裁的特別規(guī)定

第七十六條涉外經(jīng)濟貿易、運輸和海事等糾紛的仲裁,適用本章規(guī)定。
第七十七條本章所稱涉外仲裁,是指當事人至少有一方為外國自然人、無國籍人、外國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或者當事人之間民事法律關系的設立、變更、終止等法律事實發(fā)生在外國的合同糾紛和其他財產權益糾紛的案件。
涉及香港、澳門特別行政區(qū)、臺灣地區(qū)的合同糾紛和其他財產權益糾紛的案件,比照涉外仲裁處理。
第七十八條當事人對糾紛是否屬于涉外糾紛有異議的,由本會決定。
第七十九條被申請人收到答辯通知書后,應當在45日內提交答辯書及證據(jù)材料。
當事人變更仲裁請求或者提出反請求或者變更反請求的,應當在答辯期限內以書面方式提出。
當事人收到變更仲裁請求申請書或者反請求申請書及答辯通知書后,應當在45日內提交答辯書。
第八十條當事人收到受理通知書、答辯通知書后,應當在20日內約定仲裁庭組成方式和選定仲裁員。
第八十一條仲裁庭應當在首次開庭30日前,將開庭日期和地點書面通知當事人及其他仲裁參與人。
當事人書面請求提前開庭的,仲裁庭可以提前開庭。當事人請求延期開庭的,應當在開庭10日前以書面方式提出,是否準許由仲裁庭決定。
首次開庭后的再次開庭或者仲裁庭決定延期開庭的,開庭日期和地點的通知,不受30日期限的限制。
第八十二條仲裁庭應當在組成后6個月內作出裁決。
第八十三條仲裁庭應當根據(jù)當事人選擇適用的法律對糾紛作出裁決。除當事人另有約定外,選擇適用的法律系指實體法,而非法律沖突法。
當事人未選擇適用法律的,仲裁庭應當適用與爭議事項有最密切聯(lián)系的法律。
第八十四條一方當事人不履行裁決書的,另一方當事人可以根據(jù)中國法律的規(guī)定,向中國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申請執(zhí)行,或者根據(jù)1958年《承認及執(zhí)行外國仲裁裁決公約》或者中國締結或者參加的其他國際條約,向外國有管轄權的法院申請承認和執(zhí)行。

第八十五條本章未規(guī)定的,適用本規(guī)則的其他有關規(guī)定。

 

第七章送達、期限

第八十六條本會采用直接、郵寄、傳真、電子郵件或者其他合法方式將仲裁文書、材料等送達當事人。
第八十七條直接送達的,應當由當事人簽收。當事人是自然人的,本人不在時可以由與其同住的成年家屬簽收;當事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可以由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負責收發(fā)的工作人員或者其他人員簽收。當事人已向本會指定代收人的,可以由代收人簽收。
前款規(guī)定的人員在送達回證上簽收的日期為送達日期。
第八十八條當事人或者與其同住的成年家屬拒收直接送達的仲裁文書、材料的,可以留置送達。
依前款規(guī)定送達的,依照民事訴訟法的相關規(guī)定執(zhí)行。
依本條第一款規(guī)定送達的,以送達人和見證人在送達回證上簽名或者蓋章的日期為送達日期;見證人不愿在送達回證上簽名或者蓋章的,以送達人在送達回證上簽名或者蓋章的日期為送達日期。
第八十九條郵寄送達的,自然人以戶籍所在地或者經(jīng)常居住地為送達地址;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以工商登記或者其他依法登記備案的住所地和營業(yè)地為送達地址。受送達人確認送達地址的,以確認的地址為送達地址。
依前款規(guī)定送達的,以回執(zhí)或者特快專遞查詢單上注明的收件日期為送達日期。
第九十條因當事人提供或者確認的送達地址不準確、送達地址變更未及時告知本會、當事人或者指定的代收人拒絕簽收的,文書退回之日視為送達之日。
當事人能夠證明自己在仲裁文書送達的過程中沒有過錯的,不適用前款規(guī)定。
第九十一條經(jīng)過當事人同意,本會可以采用傳真方式、電子郵件等能夠確認受送達人收悉的方式送達仲裁文書。
以傳真方式送達的,應當按受送達人提供的收件地址或號碼發(fā)送,以向受送達人發(fā)送的日期為送達日期。
以電子郵件的方式送達的,如受送達人指定特定系統(tǒng)接收數(shù)據(jù)電文的,該數(shù)據(jù)電文進入該特定系統(tǒng)的時間,視為送達時間;未指定特定系統(tǒng)的,該數(shù)據(jù)電文進入受送達人的任何系統(tǒng)的首次時間,視為送達時間。
第九十二條以直接、郵寄、傳真、電子郵件等方式不能送達的,可以委托其他仲裁委員會送達。
依前款規(guī)定送達的,本會應當出具委托函和回執(zhí),并附需要送達的仲裁文書、材料和送達回證。
第九十三條以直接、郵寄、傳真、電子郵件等方式不能送達的,當事人可以選擇公證送達。公證送達的,應當邀請公證人員到場。送達人和公證人員將仲裁文書、材料等留在當事人住所,即視為送達。
公證送達的,申請人應當預交公證費。
依前款規(guī)定送達的,以公證書證明的日期為送達日期。
第九十四條以本規(guī)則規(guī)定的送達方式不能送達的,當事人可以選擇公告送達。
公告送達的,申請人應當預交公告費。
依本條第一款規(guī)定送達的,自公告之日起滿60日,即視為送達。
當事人不選擇公告送達或者不預交公告費的,駁回仲裁申請。
第九十五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通過當事人所在單位轉交送達:
(一)當事人是軍人的,通過其所在部隊團以上單位的政治機關轉交;
(二)當事人被監(jiān)禁的,通過其所在監(jiān)所轉交;
(三)當事人被采取強制性教育措施的,通過其所在強制性教育機構轉交。
第九十六條當事人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無住所的涉外仲裁案件,不適用留置送達,但可以公告送達。
公告內容應當在境內外公開發(fā)行的報刊上刊登。自公告之日起滿6個月,即視為送達。
第九十七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視為送達:
(一)當事人在向本會提交的書面材料中提及了已送達仲裁文書、材料內容的;
(二)當事人已經(jīng)按照所送達仲裁文書、材料內容履行的;
(三)其他可以視為已經(jīng)送達的情形。
第九十八條期限以時、日、月、年計算。期限開始的時和日,不計算在期限內。
期限屆滿的最后1日是中國法定節(jié)假日的,以節(jié)假日后的第1日為期限屆滿的日期。
第九十九條期限不包括直接、郵寄或者其他合法方式發(fā)送的在途時間,仲裁文書、材料在期限屆滿前交郵、交發(fā)的,不算過期。

第一百條當事人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當理由延誤期限的,在障礙消除后3日內,可以申請順延;是否準許,由本會或者仲裁庭決定。

 

第八章附則

第一百零一條仲裁庭審理案件的證據(jù)規(guī)則,適用本會制定的《天津仲裁委員會仲裁證據(jù)規(guī)定》。
第一百零二條本規(guī)則所稱期限,是指仲裁參與人單獨或者共同完成仲裁活動應當遵守的時間。
第一百零三條本規(guī)則所稱期間,是指期限的某一特定的點到另一特定的點所經(jīng)過的時間段。
第一百零四條法律對仲裁時效有規(guī)定的,從其規(guī)定;法律對仲裁時效沒有規(guī)定的,適用訴訟時效的規(guī)定。
第一百零五條本會以中文為正式語文。當事人另有約定的,從其約定。
仲裁庭開庭時,當事人或者其代理人需要翻譯的,可以請求本會提供,并承擔相應費用。
第一百零六條本會制定的專門規(guī)則及《天津仲裁委員會友好仲裁暫行規(guī)則》是本規(guī)則的組成部分。
第一百零七條本規(guī)則的中文、英文以及其他語文文本,均為正式文本。不同文本的表述產生歧義的,以中文文本的表述為準。
第一百零八條本規(guī)則由本會負責解釋。
第一百零九條本規(guī)則施行后申請仲裁的,適用本規(guī)則;本規(guī)則施行前申請仲裁的,適用當時的規(guī)則;當時規(guī)則沒有規(guī)定的,可以適用本規(guī)則的有關規(guī)定。
第一百一十條本規(guī)則自2014年7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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